李某1、李某2走私普通货物案:(2021)琼刑终 39 号

李某1、李某2走私普通货物案:(2021)琼刑终 39 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品的资格与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属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2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理。李某2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争点】

“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裁判要旨】

1.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私代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2.由于走私代购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罚时应尽量考虑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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