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某洋公司、李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13)浙舟刑初字第19号

舟山某洋公司、李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13)浙舟刑初字第19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舟山某洋公司违反海关法规,冒用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货物,偷逃税款计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实施上述行为,舟山某洋公司及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本案具体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等情节,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单位舟山某洋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争点】

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系走私普通货物行为

【裁判要旨】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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