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22)皖刑终149号
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22)皖刑终149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林某某与“万哥”直接商议,由“万哥”从美国购买香烟并直接邮寄给国内向林某某购买香烟人员或者由林某某在香烟入关后转寄,二人均未进行正常的税款申报,林某某系走私香烟交易的直接相对方,系直接走私人,“万哥”是否将香烟交由他人后转寄给林某某或者林某某在香烟入境后再转寄给他人,并不影响林某某行为的定性。
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案例争点】
网络走私案件中,如何审查电子数据
【裁判要旨】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走私犯罪中非接触式即时通信工具相关记录,作为证据移交法庭,该类证据为电子数据,审查该类证据应当着重从取证规则等方面分析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尤其是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促使电子数据达到证据的认定标准,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外人员批量订购香烟,采取每次少量快递邮寄的方式寄回国内,直接邮寄给下家或者通过他人以及本人转寄给下家,不能按照非法经营卷烟定性,仍然是走私行为。虽不能证明全部予以对外销售贩卖,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大部分的贩卖行为并以此牟利,即使行为有自己吸食香烟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仍应当以其订购的数量及价格计算其偷逃税款数额,自己吸食的部分不应当扣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