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有限认识论【杨佰林】

2024-01-31 22:37 372 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犯罪是过去发生了的事实,要拿到现在的法庭上进行审判,审判的前提是要对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重现”,“重现”的方法是通过收集犯罪证据来认识案件进而认定事实,这就使得刑事案件带有以下特点:

1、“重现”无法达到完全恢复,法院裁判的事实只能是最大程度的近似或接近案发时的事实,由此衍生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这两个概念。

法院最终裁判的事实称之为法律事实,其与犯罪客观事实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实现客观真实无疑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由于时空变化和条件所限,法院只能就收集到的证据所证明和揭示的案件事实,运用认证规则,按照刑事证明标准,并结合法官的内心确信,来作出判决,法院最终审判和认定的只能是法律事实。从这一角度看,刑事追诉实现的只能是接近于客观真实的近似事实,这就是学界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分野的由来。

2、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通过收集证据来完成的,收集证据过程和言词证据制作过程是通过人们的能动行为来完成的,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会反映在所收集的证据上,从而呈现于法庭之上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主观色彩,从这一角度,可以说刑事案件事实和刑事证据本身带有一定的“产品”色彩,在先定性后查证和带着框框办案的案件中,这一现象更为明显。

又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办案能力、法律素养、经验与经历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样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人们面前可能以会以不同的面貌呈现,如果在其中再加入个人的意志,如行为人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刑事打击,和作假证的证人证言等,就会使案件事实和证据呈现的差异更大,甚至会使案件事实南辕北辙。

3、认识是逆向的,由现在认识过去,由结果认识原因,这种认识借助于证据来完成,但证据是否充分、全面、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证人有无做假证、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侦查水平和装备是否先进,等等环节,不是每一个环节都能保证不出错,差错或大或小。其次,逆向认识的路径是否正确也是十分关键的,以犯罪的观点和以经济纠纷的观点对待同一案件事实,自然会影响证据的认识和对证据的收集,这一问题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十分突出。逆向认识的过程中还会有证据事实出现变化、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添加因素,会进一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因此,刑事案件出错是有客观原因的,人们对此应有客观的认识。

4、刑事犯罪的主观方面极少有主动供述,而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相当部分的刑事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方面这一要件,在经济犯罪案件尤其突出。对主观方面的认识,我们知道要结合客观案件事实去认识,但在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事实上主观方面是以推定的方式完成的,虽然推定方法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都有的做法,但由办案人员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这一过程能否彻底摆脱“强加于人”的问题,答案是不明确的。又如“明知”问题,我的“明知”与否,你是怎么知道我是“明知”的,架于办案人员认为的“明知”和行为人的“明知”中间的桥梁是否合理,推定是否合理,是否给予了行为人充分的辩解机会,这些问题并未解决。由于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心理想法问题,有的案件中诸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可能是永远无解的。

5、诉讼即意味着是非曲直,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是如此。是非曲直还意味着真真假假。案件事实本身是个矛盾体,双方对立统一,但走到法庭上,却只能存在一个方面,真相只有一个,但是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主张,各有各的理由,各有各的证据,要分清这里面的是非真假无疑是困难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千方百计的毁灭伪造证据,制造假象,意图引导案件走向的动机会更加强烈,查明真假的难度与民事案件又有程度的不同。

6、非法证据排除、办案期限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对刑事案件的认识不允许采取不择手段的方法,不允许无止境的去追究客观真相。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双重任务,司法公正既体现在刑事判决的社会效果,也体现在个案的司法公正上。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办案有期限,各种强制措施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一切决定了刑事案件无法穷尽一切,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只能是阶段性的、有限的。

7、认识标准不同一、裁判标准不同一,是造成刑事案件容易出错的又一原因。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其九名大法官都是精英,判决案子经常是五比四的比例做出判决的,五人是这个观点,另四人是那个观点,可见判决没有绝对的正确,也没有绝对的错误。2015年的6月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同性恋是不是合乎宪法这个问题做出了判决,赋予同性恋合法的定位,但首席大法官罗伯特马上发表声明,坚决反对这一判决,因为他是反对的四个人当中的一个。他说这样的判决名义上是维护宪法,实际上是违反宪法。另如我国诉讼过程中的审委会、检委会制度,疑难案件要上会,要经过讨论,但往往就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观点各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至有的截然相反。

8、新犯罪类型的不断出现,特别是经济犯罪领域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网络金融的标新立异,导致以成文立法对抗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立法会出现一定的滞后性,这是难以避免的。对相关法律行为的界定缺乏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缺乏司法操作经验,新型的专业问题不仅需要从专业上予以界定,更需要从法律上完成认知,对此司法机关面临着法律和操作上空白地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此类刑事案件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看待,有的刑事判决也许还需要市场的检验。

最后,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是否先进也是刑事案件出错的原因之一,技术手段落后容易造成错案。如DNA鉴定技术的出现帮助人们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在同一鉴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综上,对刑事案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有限性,这是诸多客观原因决定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争议会一直存在,刑事判决只能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判决这一轨迹是无法改变的。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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