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有罪供述的诞生看指供的危害性

——从一份有罪口供的诞生,如何看待冤假错案中的“细微差异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并不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下面这篇网文,与上文中引用的佘祥林案件如出一辙,指供的危害可见一斑。

      1938年英格兰一名警长的女儿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人杀害了,当地警察迅速展开调查,在盘查中警察碰到一位身份证不合格的小伙子H,警察问H:“警长的女儿是不是你杀的?” 警察们很奇怪,因为当时他们并没有对H施加什么压力,小伙子就承认了是他杀的人。于是警察给他做了详细的供述笔录,为什么要做很详细的笔录,因为这会很有用,如果犯人翻供时,依据这份笔录就可以诘问他:你供述了当时侦查人员无法编造的大量细节,这些细节你不讲,警察如何知道?其后,这位H在办理本案的警察那里又第二次做了杀人的供述。在案子移交到检察官时,H第三次作了杀人的供述。于是他被判处死刑。在被带回监狱戴上镣铐时,H翻供了,他说自己无罪,人不是他杀的,提起了上诉。这一次他聘请了当时英格兰大律师考克斯为他辩护,考克斯律师发现,小伙子共作了三次有罪供述,在巡逻警察那里作了一次,在办案警察那里作了一次,在检察官那里作了一次,但这三分笔录的内容有差别。 (注:并非只有三份供述,为表述方便简称)

     在第一份巡逻警察制作的那份供词里,H讲了许多不确切的情节,与搜集到的物证或调查到的案情不符,比如,H供述打了小女孩几锤,而尸体检验结果是只有一条条状的伤痕。H供述在杀人后就把锤子扔到现场附近的河里去了,然而,人们在离现场不远的地方找到了这个凶器,并不是从河里捞出来的。这样的错误或矛盾之外在H第一份供述中多达10余处。

      在办理本案警察制作的第二份供词中,十余处不相符的情节只有两处了,而且被去掉的不相符情节在其他的供述中也没有再次出现。而到了检察官制作的第三份笔录里,H的供述已经与案件调查得来的事实情节已经完全一致了。

     考克斯律师于是就这些曾经供述过而又消失的不相符情节向H发问,问这是为什么,是怎么回事。H回答,因为他是无罪的,并没有杀人,在被警察逼问的情况下,只好乱说,最初的巡逻警察对案情也并不比他知道得更多,于是这些警察就认真地记下他所讲的一切。与此有所不同的是,到了第二次笔录,办理此案的警察对案情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掌握了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于是办案警察在讯问H时,就在提问中加上了提醒,“你没有说错吗?你是不是只打了一锤?”H就接着说:“是,我就只打了一锤。”。就这样,如法炮制,三下五除二,H第二份供述中的错误就只剩下了两处。

      然后再说第三份没有差别的供述。到这第二份笔录搞完的时候,由于办案警察还不知道在那以后又新调查到的案件结果。这以后的调查,是检察官又委托警察去补充调查才得来的。于是,在检察官给H作这第三次笔录中,有意或无意地提醒H这原来的不相符之处,最终,在第三份笔录搞完之后,剩下的两处不相符的情节也就消失了。

      就这样,H的最后一次供述就和办案机关调查得到的案件情况相一致了。

      这个案件,由于律师的坚守,最后被改判了,H无罪。

      可见,如果审理法官在判决书中行文道:“(口供中的)细微差异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并不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会有多么可怕。不幸地是,这一幕在近年来见诸媒体的多个“亡者归来”的冤假错案中多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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