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法条汇总

《刑法》中涉及证券犯罪的主要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八节之中。


证券发行环节: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提供虚假证明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在上述过程中,如果相关中介组织及/或其人员协助发行人实施上述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为发行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后果,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证券交易环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的,涉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环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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