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庭“有感觉”的辩护【杨佰林】

2024-01-30 19:54 305 刑事辩护

   本文探讨的让法庭“有感觉”的辩护,是指能够发现案件问题、找到合适辩点、促动法庭不得不考虑辩护意见的辩护,这与所谓“死磕”辩护无半毛钱关系,也不是虚张声势、过度表演制造热度的辩护。

一个刑庭开完了,如果法庭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没有感觉”,那么基本上可以说,这个辩护是失败的,案件的走向会朝着公诉人的指控走下去不会有多少悬念。诚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而言,律师辩护要让法庭“有感觉”,这是件困难的事,这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如此,但刑事辩护追求的目标价值与法律设定的目标价值不是完全同一的,追求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程序正当的公正判决结果,这本身正是实现法律的方式之一。

“没有感觉”的辩护,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还有辩护律师自身的原因。

“庭审走过场”“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审的不判,判的不审”“辩了白辩”诸如此等的弊端在现实中仍大有市场,造成了“刑事辩护没有用”的观念,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是造成刑事辩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式微的重要原因,其直接结果就是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高,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就是为了解决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过低这一现实问题,由国家出面出钱来解决这一问题。

 刑事案件有“短、平、快”的标签,这只能相对而言,相对速裁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以及刑事和解案件来说,庭审程序大幅简化,甚至大幅省略,辩护空间已经大大压缩,判决结果有的已经大部分反映了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在他们而言已经实现,因此“短、平、快”是自然的结果,这类案件的辩护,法庭没有“感觉”是意料之中的。但对大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而言,案件事实复杂,争议大,“短、平、快”不仅不是好事,相反可能是有害的。争议大,事实认定和证据质证上的针锋相对,这不是哪一方单方的事,不是对哪一方有益无益的事,而是整个案件客观公正的事,是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事,由此,刑事程序法就特别设定了辩护程序,用立法规定对这一类案件需要辩护律师“挑刺”,给出“感觉”。

笔者曾在一次庭审中有过这样经历,同案中有位辩护律师在当地是经常在电视做普法的一位,他放在面前的辩护材料只有几页,引起我注意的是那些比较大号的字。整个庭审三天过程中,这位律师讲的比较少,是中规中距的那种,或者说即使不说,法官也能猜得出的“无前科、从犯”等。我无意置评人家,但让我遗憾的是,在法庭上他如果能够多少附和我的意见,就能多少地形成一点合力,不至于让我的辩护显得形单力薄,因为是共同犯罪,这对他的当事人也是好事。

刑事律师如果要让法庭对律师的辩护“有感觉”,首先需要自己要“有感觉”,这个感觉除了律师对案件的执着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律师找出问题,找出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善于找出问题,是刑事辩护的首要法门,找出问题的过程,就是找出辩点的过程,也是律师辩护思路的形成过程。“找出”问题,不是通常的“看到”问题,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已经被办案人员看了N遍了,你能看到的问题,办案人员也能看到。用各方都能看到的问题说事,这给不了对方感觉,触动不了对方的思维模式,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因此,从一定角度上说,能否找出案件的问题,就是辩护能否给出“感觉”,就是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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